法律法规 -开云入口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开云入口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null 2021-04-23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现行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null 2021-04-23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现行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null 2021-04-23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null 2021-04-23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现行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2021年4月2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null 2021-0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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