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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2015-02-11 11:20:3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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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1981-04-13

生效日期:1981-04-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 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此复。

198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

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此复。

孙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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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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