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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30 08: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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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2

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方服务费170400元,并以1704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6389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方服务费170400元,并以170400元的日万分之五为标准给付我方自2018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我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就学·潜能·快乐·解放家长学生综合服务私人订制协议》,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我们家庭提供私人订制服务,收取服务费2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于2017年12月10日协商决定终止协议,并确认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11月18日在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计消费29600元,扣除消费费用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退还我方170400元,双方约定自签订终止协议后90天内给予结清。自2018年1月开始我方通过见面沟通、电话、短信、微信多次催要未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时间,至今未退还。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黄某某和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公司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能确定退还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吴□□系两人所生之子。2017年2月26日,黄某某(乙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就学·潜能·快乐·解放家长学生综合服务私人订制协议》,约定:甲方针对乙方家庭提供私人订制服务,甲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为“私人订制服务费”20万元,具体项目消费费用采用从总费用扣除的方式结算;甲方对乙方的服务管理采用会员制管理模式,乙方会员级别为五星级;一、私人订制综合服务内容如下:服务一,家庭专属超级管家私人订制服务(目前免费,将来视情况收费);服务二,家庭专属私人监察官服务(超级客服,目前免费,将来视情况收费);服务三,“快乐活动 潜能开发”私人订制服务“二合一”;服务四,潜能突破私人订制服务,包括情商潜能、学习潜能、财商潜能、体质潜能;服务五,高效理想就学突破私人订制服务,包括入幼儿园服务内容、幼升小服务内容、小升初服务内容等;服务六,家长解放综合私人订制服务;二、私人订制服务项目消费管控的相关约定:2、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有约定的,以该约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所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含免费项目)的启动必须在乙方对“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签字确认或自行书面签字确认的申请情况下方可进行,甲方无权单方启动;三、协议的终止与费用结算约定:4、乙方可无条件书面提出终止协议和退费要求,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要求之日起算,第90日内完成向乙方退清未消费的总费用(剩余总费用),但如“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上有其他约定(须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则按“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相关约定执行;本协议所有涉及的有关退费约定,甲方一旦逾期,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退费总额和滞纳金一同退还清为止。

同日,双方签订《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约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指定的服务对象吴□□提供辅导培训服务,向会员收取服务费用;课时费为每小时320元;在本确认书有效期间,会员可以无条件终止此协议,但是已发生的费用将不再退回。

黄某某与吴某某已交纳服务费20万元。2017年12月10日,吴某某(乙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就学·潜能·快乐·解放家长学生综合服务私人订制协议》及《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从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11月18日乙方在甲方处消费私人定制服务费共计29600元;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私人定制服务费170400元;自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90天内给予结清,如有逾期,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乙方滞纳金,至还清为止(本合同签订之前如已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不受本条款限制);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和疑义。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黄某某与吴某某主张的滞纳金标准,但是现在公司已经没有经营了,不能确定退费时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签订的《就学·潜能·快乐·解放家长学生综合服务私人订制协议》及《私人订制服务项目启动确认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两个合同,并签订了书面的终止协议,就退费事宜进行约定。庭审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黄某某与吴某某主张的退费金额及滞纳金标准,故黄某某与吴某某现起诉要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70400元,并按照170400元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3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缺乏支付能力的抗辩意见不足以形成对其退费义务的有效对抗,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黄某某、吴某某服务费170400元,并按照上述款项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其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 陈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7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我与北京□□□……
  • 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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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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